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权利 (三)
8.请求交警部门返还扣押物品、车辆的权利 交警部门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物品清单,并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如果是与搜集证据无关的物品,交警部门不得扣押。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即最长不得超过60日。如果交警部门逾期未返还被扣押物品,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返还或者说明理由。
9.请求交警部门查缉肇事逃逸人员及知悉查缉进展的权利 交警部门负有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经过的职责,对肇事逃逸人员的查缉责无旁贷。如果交警部门怠于履行职责,当事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反映。对于查缉的进展情况,当事人也可以向交警部门询问。
10.在法定期限内取得事故认定书的权利 交警部门会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律师提醒: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后会送达双方当事人。无论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是否认可,当事人均应签字确认收到事故认定书。该签字仅表明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不表明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应妥善保管事故认定书的原件。
《上海法治报》 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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