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权利 (二)
4.事后请求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权利 有些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当场及时报警,事后仍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处理,交警部门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
律师提醒:建议当事人在发生有人受伤的事故时,最好及时报警而不要“私了”,防止因事故现场消失而无法查证事实。如果事实无法查证,对受害人而言,可能存在因无法证明肇事人身份等基本事实而无法得到赔偿的风险;对肇事者而言,可能存在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被推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风险。
5.请求交警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权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交警部门可以扣押该机动车。交强险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第三者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且交警部门也有权通知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6.死者亲属同意或者拒绝尸检的权利 对尸体进行解剖前,交警部门应事先征得死者亲属的同意。如果死者亲属拒绝做尸体解剖的,交警部门一般不会强制进行。
律师提醒: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明死者死亡的原因,最好接受交警部门尸体解剖的建议。当事人收到尸检结论后,如果没有异议,应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未办理的,费用自担。
7.知悉检验、鉴定结论及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 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的检验、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知悉。如果对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交警部门送达的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律师提醒: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检验、鉴定结论时,一般会让当事人签收。很多人对结论不满意,于是拒绝签收。其实,签字仅表明收到该结论,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认可结论。当事人如果对该结论有异议,可以在3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上海法治报》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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