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权利 (一)
1.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能管辖权不清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不便管辖,比如该交警部门的民警为案件当事人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此向县级交警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异议,由上级机关决定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2.对交通警察、检验人、鉴定人提出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若有证据证明交通警察、检验人、鉴定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对其提出回避申请。
3.知悉办案交警联系方式的权利 办案交警负责全案的调查取证事务,当事人可能会有事故情况向其反映,或者需要其提供帮助,所以确保当事人与办案交警及时沟通极为重要,法律也因此赋予了当事人知悉办案交警联系方式的权利。 《上海法治报》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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