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权利 (四)

发表于 文摘 分类,标签: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权利 (四)

        11.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方请求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权利 为了防止逃逸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权利始终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规赋予了在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时受害方请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权利。如果受害一方请求的,交警部门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10日内就已查明的事实出具事故认定书。
        12.对事故认定申请复核的权利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就原事故认定的程序和事实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事故认定的决定。
        律师提醒:当事人申请对事故认定进行复核,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13.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的权利 交警部门据以做出事故认定的证据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均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警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律师提醒:当事人如果打算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的,至少应从交警部门复印以下材料:涉案车辆的行驶证及车辆所有人信息、驾驶人员的身份信息、交强险保险凭证等。
        14.自行协商赔偿事宜的权利 无论交通事故发生是何原因导致的,抑或是何种类型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均可以就赔偿事宜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律师提醒:当事人如果没有处理事故的经验,对赔偿项目及金额没有清楚地认识,应当在达成赔偿协议之前咨询专业人士。此外,应该参与协商的当事人没有参与,或者参与协商的不是当事人本人、也没有相应的委托手续,都可能导致签署的赔偿协议无效。 
                       《上海法治报》2010年3月16日

0 篇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