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差了20万
宋某与黄某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自2006年底,黄某因市场策略实施有误,资金陷于周转停滞状态。黄某无奈中向宋某求救,随后宋某于2007年3月借给黄某30万元,黄某向宋某签下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2007年10月,黄某在收回几笔资金后,偿还了宋某部分欠款,并在欠条上注明“还欠款25万元”。2008年初,黄某因疲劳驾驶,车辆失控,不治身亡。宋某在5月初得知黄某去世,其家人继承遗产的消息后,便向黄某的继承人索要剩余款项。但没想到黄某的继承人认为欠条上“还欠款25万”,是已经偿还了25万元债务,故只同意再偿还宋某5万元。宋某与黄某继承人协商不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继承人偿还欠款25万元。
北京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欠条中的多音字“还”的不同理解,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黄某出具的欠条注释不明,产生了歧义,其继承人又不能提供充分的已还款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从立欠条的目的和交易习惯的角度解释,应该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的继承人仍需偿还欠款25万元。
《竞报》2008年11月12日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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